基本案情
(相关资料图)
2017年,周女士与彭先生离婚。两年后,某银行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以周女士和彭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申领了信用卡并逾期不还借款为由,将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与彭先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周女士坚信其未办理信用卡,但其法律意识淡薄,缺席了一审庭审。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周女士与其前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中,周女士主张其未在《专向分期业务申请及审批表》上签名,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银行表示其经办人员在办理信用卡时审查了周女士和彭先生的身份证、结婚证、收入证明的原件,并对周女士进行了面签。至此,周女士签名的真实性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所在。为节省鉴定成本、缩短鉴定时长,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组织协调,银行与周女士协商后共同选定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鉴定后,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专向分期业务申请及审批表》上‘配偶签名(请加按手印)’处‘周某’签名字迹与样本‘周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专向分期业务申请及审批表》上的签名并非周女士本人所签,贷款发放一个多月后周女士与彭先生即离婚,可见借款发生在周女士与彭先生婚姻不安宁期间。而且,银行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改判周女士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
“被贷款”,顾名思义,指的是他人在获取某人身份信息后假冒其名义办理贷款。
法官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
1.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U盾、密码等个人信息和设备。
2.若被起诉至法院,应积极应诉,充分举证。如贷款系线下被冒名办理,因银行具有核实贷款人身份的义务,且可以通过签名(指纹)鉴定辨别身份是否被假冒,行为人可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笔迹(指纹)鉴定申请。
3.尽量不将手机交与他人操作,谨防被假冒身份的情况发生。严格防范他人通过登录手机账户、利用验证码、进行人脸识别等办理线上贷款。
法官提醒银行、金融消费公司等放贷机构:
1.开展信用卡业务,应当规范信用卡营销活动,实施严格的信用卡营销行为管理。
2.应当采取录音录像或其他有效措施对信用卡客户身份核验和办卡意愿等关键环节进行客观记录和完整保存。
3.应当加强信用卡营销宣传管理,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以及风险提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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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长沙中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孟祥宇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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