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复州河流域涉氮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今年以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复州河流域专项执法行动,对434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416家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户进行了检查,严肃查处了一批畜禽养殖废弃物不规范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件,累计发现环境问题408个。
为促进畜禽养殖场(户)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环保守法意识,近日,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形式,对部分典型案件予以公开。
(资料图)
案情简介
1.王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案
2023年2月13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对养鸡场业主王某的养殖场进行检查。该养殖场主要从事肉鸡养殖,名下养鸡棚2栋,存栏肉鸡4万羽,年出栏24万羽,按其养殖规模属于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检查时,王某正在对2栋养鸡棚进行清洗作业,现场可见粪污从最北侧的养鸡棚流出,顺地势进入鸡舍东侧无防渗措施的荒地,长度约30米。
2.潘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案
2023年3月2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对养鸡场业主潘某的养殖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养殖场主要从事肉鸡养殖,已办理环保备案登记手续,存栏肉鸡5万羽,年出栏25万羽,按其养殖规模属于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有养鸡棚2栋,防渗封闭污水池一个,污水发酵农用。现场发现养鸡棚西侧山上有鸡粪露天堆放痕迹,无防雨防渗措施,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养殖粪污。
3.大连加禾牧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案
2023年3月6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大连加禾牧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生猪饲养,现场检查发现,存栏量约2100头生猪,按其养殖规模属于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有一个粪池,且无防渗、防漏措施,并有部分粪污流淌到周边田地里,造成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以上三个案例中,王某、潘某及大连加禾牧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王某、潘某及大连加禾牧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并责令王某、潘某及大连加禾牧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将外流及露天堆放的粪污清除干净。
普法园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以及从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粪便、污水等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粪便、污水等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畜禽养殖专业户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养殖散户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是指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规定的畜禽。
(二)畜禽养殖废弃物,是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粪、尿、垫料、冲洗水、动物尸体、饲料残渣和臭气等。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辽宁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常年生猪存栏量一百头以上不满五百头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畜禽养殖散户,是指常年生猪存栏量十头以上不满一百头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畜禽养殖量以折算成猪的当量确定养殖规模。
(四)畜禽散养密集区,是指以分散养殖单元为主,以畜禽养殖设施或者场所与居民生活区混杂为主要特点,畜禽养殖量与人口数量的比值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限制值或者畜禽养殖量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载畜量的区域。
(华商报记者 张海舟)